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合同考点讲义

时间:2024-02-20 23:05:09 作者:琴心月

签订合同协议可以有效地防止纠纷的发生,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在起草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以下实例,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八】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

(三)应纳税所得额。

(2)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率。

(1)25%:一般企业。

(二)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减免税优惠。

1.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形。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纳税扣缴和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六】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是支配权(比较:债权是请求权)。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一物一权”)。

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但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

【例题·单选】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物权是一种支配权,需要义务人的行为配合。

b.物权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c.物权是一种相对权,用以对抗特定的相对人。

d.物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同一物上可以存在几个物权。

【答案】b。

【解析】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一)所有权(自物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注: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三)担保物权(他物权: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例题1·单选】下列物权种类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2017】。

a.使用权。

b.收益权。

c.地役权。

d.抵押权。

【答案】d。

【解析】ab选项为所有权,c选项为用益物权。

【例题2·单选】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的权利是()。【2016】。

a.债权。

b.担保物权。

c.所有权。

d.用益物权。

【答案】c。

【解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例题3·多选】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2010】。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c.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所有权。

e.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答案】abe。

【解析】。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所以可确定所有权、和抵押权、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上,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使用权可以转移,因此选项c、d错误。

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同一财产可以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六】

《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a.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b.供电局与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d.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六】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3.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4.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例题·多选】关于土地权属的说法,正确的有()。【2016】。

a.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b.自留地归集体所有。

c.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

d.农村土地均归集体所有。

e.宅基地归农民个人所有。

【答案】bc。

【解析】。

a错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b正确,e错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正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d错误,错在“均”字,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总结】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例题1·多选】关于地役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7】。

a.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b.地役权合同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签订时设立。

d.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de。

【解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与“应”意境相差较大,不建议选b。

a.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登记而设立。

b.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c.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不必经乙同意。

d.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答案】d。

【解析】。

a错误,甲的地役权因签订合同而设立。

b错误,乙转让土地使用权无需经甲同意。

c错误,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需经乙的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d正确,丙是权利转让的受让人,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八】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合同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1.全部损失,全部索赔;部分损失,部分索赔。

2.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按约定比例索赔。

【例题1·单选】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2017】。

a.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b.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c.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d.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可以为受益人。

【答案】c。

【解析】。

a错误,《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而非保险事故发生时。

b错误,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c正确,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

d错误,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例题2·单选】关于保险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2017】。

a.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时仅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c.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d.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人承保则应当平均分配赔偿金额。

【答案】c。

【解析】。

a错误,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b错误,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c正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d错误,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考点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将于5月份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全面备战,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考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外贷款、援助的项目

【口诀】大公二公国,还有外资款

1.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

p83页 2.重要设备等的采购―单项合用――100万以上

3.勘察设计等―单项合同――50万以上

4.低于前三项规定―总投资――3000万以上

【口诀】二一添作五;凡事不过三

1.涉密或抢险救灾(特殊情况)

2.扶贫以工代赈用农民工(政策性)

3.施工使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没得选)

p83页 4.施工企业有资质自建的自用项目(自己干)

5.追加工程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接着干)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开招标: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p83――84 2)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2.邀请招标:1)向3个以上有能力、资信良好法人或其它组织

2)经批准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受自然地域限制的

5各方面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费用不值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的

1.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是( )。

a. 施工企业在其资质范围内的自建自用工程

b. 使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工程

c. 施工主要采取特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工程

d. 经济适用房工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使用国有资金;也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

2.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内,对于委托监理合同,其单项合同估算价最

低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50 b.100 c.150 d.200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合同考点讲义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2.承揽人、定做人的义务――合理的都选。

3.承揽合同解除: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迟延,经催告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的。

p162页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主要交由。

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没有原因.随时解除,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合同考点讲义

1.融资租赁合同的组成:

买卖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签订。

租赁合同――出租人(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

但不是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相加。

2.法律特征: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卖****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要式合同。

3.维修义务―一承租人参看p175【案例】。

iz304036运输合同p175――178。

1.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双务、有偿――诺成――标的为运输行为。

2.承运毁损灭失的赔偿的义务:p176页。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货物毁损未收运费――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应返还。

参看p178页【案例】。

1z304037仓储合同p178。

1.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诺成、双务、有偿。

2.仓储标的――必须是动产。

1z304038委托合同p180。

1.可有偿,可无偿。

2.有偿委托一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失,应赔偿。

无偿委托――受托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赔偿参看p182【案例】。

【真题示例】。

a.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承揽人不再承担责任。

c.承揽人与第三人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d.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下列应由供应商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情形有()。p166。

b.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施工企业仍未前往提货。

c.施工企业购买一批安全帽,供应商尚未交付。

d.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施工企业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e.供应商在交付标的物时未附产品说明书,施工企业已接收。

3.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a.租赁必须转让所有权。

b.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c.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交付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

e.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八】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6)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1)17%: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2)11%: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3)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0%: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例题1·多选】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b.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c.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无需交纳增值税。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2·单选】关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d.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移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事计算应纳税额。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2.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揽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担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且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承揽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揽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a.可随时解除合同。

b.享有留置权。

c.不得单方变更设计。

d.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六】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情况,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行使: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4)毁损:赔偿损失。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虽然与乙签订合同在先,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乙并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而甲、丙之间则进行了登记,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无权收回房屋,只能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3·单选】有关物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2015】。

a.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b.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既可以请求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c.侵害物权的,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行政责任。

d.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b。

【解析】。

a错误,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c错误,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根据情节和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18年教材: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错误,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确认权利,而不是请求返还原物。

b正确,损害赔偿是保护物权的民事途径之一,保护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

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二)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的仍未交付的。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a.财产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买合同。

【答案】b。

【解析】《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a.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b.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合同。

c.出卖人和出租人可以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

d.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答案】de。

【解析】。

选项a错误,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选项b错误,蔡老师观点,根据现在最新最高法解释,融资租赁也可能涉及两方当事人,教材没有修改,考试遇到此知识点,单选题可以选,多选题如果有其他正确答案,建议不选。

选项c错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九】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重要】。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a.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

b.抢险救灾工程。

c.城市大型立交桥。

d.城市居住小区。

e.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

【答案】abe。

【解析】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2)抢险救灾工程(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七】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报酬和误工费不是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1)没有法定或约定务获得利益。

(2)得到利益的向失去利益的返还。

【例题1·单选】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连带责任。【2017】。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答案】c。

【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a.不当得利。

b.侵权。

c.合同。

d.无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例题3·多选】关于工程建设中债的说法,正确的有()。【2016】。

a.监理单位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暂停施工构成侵权之债。

b.投标人给招标人巨额贿赂骗取中标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c.劳务人员按照规定维修施工工具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d.施工中的建筑物上坠落的砖块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之债。

e.施工企业向设备商租赁起重机械构成合同之债。

【答案】de。

【解析】。

a错误,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是建设单位的授权行为。

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c错误,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本题“按照规定”是有法定的义务的。

d正确,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正确,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1.注册后可全国范围执业。

2.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得的三个除外情况,要与其形成一一的对应关系,考试易混淆考查。

a.同一工程分期施工。

b.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c.承包方问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d.停工超过120天承包方认为需要调整的。

【答案】b。

【解析】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a.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b.合同约定工程尚未开工的。

c.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已经完成的。

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的。

【答案】a。

【解析】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故a选项正确。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4.有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例题·单选】下列主体中,属于法人的是()。【2017】。

a.某施工企业项目部。

b.某施工企业分公司。

c.某大学建筑学院。

d.某乡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a、b、c皆错误,施工企业项目部、企业分公司、大学的二级学院均不是法人,上述主体都不完全具备法人的特征,都不能独立承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分辨是不是法人的核心特征。

【提示】。

法人成立的条件为高频考点并且为教材新变点,需要重点掌握,可通过记忆关键词进行记忆。

(1)营利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不是登记之日)。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宗教场所(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例题·单选】关于法人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法人以其登记注册地为住所。

b.企业法人自取得营业执照时取得法人资格。

c.非企业法人是指行政法人和事业法人。

d.建设单位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答案】d(b)。

【解析】。

a错误,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8年教材: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b错误,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我们一般将核准之日视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而非取得之日。(根据18年教材b也正确)。

c错误,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18年教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d正确,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联合承包:同专业应“就低不就高”

(2)分包:禁止扩大劳务分包(注: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做专业分包)。

a.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b.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d.发包人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就工程价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a.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房屋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b.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包工头。

c.联合体承包中,可以以高资质等级的承包方为联合体承包方的业务许可范围。

d.劳务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答案】a。

【解析】。

选项c错误,联合体承包中,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方为联合承包方的业务许可范围;。

选项d错误,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2)法律(主席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

(3)行政法规(总理令):国务院;(“xx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省(市)xx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办法”、“xx规定”)。

(6)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xx省(市)xx办法”、“xx省(市)xx规定”)。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律。

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项【重要】。

(1)国家主权的事项;(主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机关)。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

(4)犯罪和刑罚;(犯罪)。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收)。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经济)。

(10)诉讼和仲裁制度;(诉讼)。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他)。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4)共同上级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授权部门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六)法的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审查: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报授权决定的机关备案。

规律:人大制定的都要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只能逐级上报;规章都要报到国务院备案,但只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六】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与其他代理关系一样,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例题·单选】关于转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2016】。

a.法定代理人死亡后可以转代理。

b.复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为被代理人选定。

c.转代理不成立的,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负民事责任。

d.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可以不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18年教材:《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

行为人虽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被代理人承担。

(2)不追认:行为人承担(思考:如何承担?)。

(二)表见代理(无权+有效)【重要】。

1.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

2.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d.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

王某实质上无代理权,但是却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因此构成表见代理,ac错误。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签订的合同有效,因此c错误,正确答案为d。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会】。

(一)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二)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注:教材是错的)。

(三)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九】

1.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1.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根据《环境保护税法》,下列情形中,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有()。

b.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d.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答案】a。

【解析】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2.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重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a.钱某取得资格证书3年后申请注册。

b.赵某因工伤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c.孙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注册。

d.周某申请在两个单位分别注册。

e.李某已满60岁但仍担任单位的咨询顾问。

【答案】bd。

【解析】《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九】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新增);(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二)修理。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一、行政处罚。

1.2017年9月经修改后公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二、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一、刑罚种类【重要】。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注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二、建设工程常见犯罪【必会】。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在工程)。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在人的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串通投标罪。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九】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a.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b.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

c.施工企业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d.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答案】d。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a.2014年3月1日。

b.2014年5月1日。

c.2014年8月1日。

d.2014年11月1日。

【答案】d。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例题1·单选】关于施工许可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7】。

a.中止施工满1年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b.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工超过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c.因故中止施工,恢复施工后1个月内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d.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答案】a。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1年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5天。

【答案】b。

【解析】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b.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最多可延期6个月。

c.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工程,其开工报告主要反映的是施工企业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答案】abcd。

【解析】。

a正确,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

b正确,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c正确,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d正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错误,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而非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开工条件。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一】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1)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1)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1)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一)调解方法。

(二)调解协议。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a.当事人住所地。

b.调解协议履行地。

c.调解组织所在地。

d.调解协议签订地。

【答案】c。

【解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习题2】关于人民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b.人民委员会经调解达成的调解书与仲裁调解书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c.人民委员会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d.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争议的,不得起诉。

【答案】a。

【解析】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因此,a正确。严格说来,c选项不算错,人民委员会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犹如达成的民事合同,但是他们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习题3】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关于调解书和裁决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a.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b.调解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c.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裁决书不可以申请撤销。

【答案】c。

【解析】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习题4】关于行政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2017】。

a.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

b.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约束力。

c.行政调解应当事人的申请方可启动。

d.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进行调解。

【答案】c。

【解析】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习题5】关于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2017】。

a.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只能由审判员一人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c.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d.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e.调解书一经制作,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bcd。

【解析】a错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b正确。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c正确。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制作调解书。d正确。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e错误。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