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请假制度管理规定(优秀15篇)

时间:2024-04-29 03:40:06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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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

4、教职工请假半天(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说明,一天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人员交待清楚。不经同意,教师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意外情况而准时到校,在上班前通知校,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

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幼儿园教师请假制#e#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第一条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探亲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明确的`"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第三条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四条出国探亲按出国人员探亲规定办理。

第五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二)婚假

第六条教职工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婚假三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程假。

第七条自开结婚证明时,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条再婚假三天。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第十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满三个月流产,第一次流产,给产假三十天;孕期在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未上环进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三天,按产假对待。

第十二条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四)哺乳假

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其所在单位可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十五天(限十四岁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症,酌情处理。

(五)丧假

第十六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凡按探亲待遇处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时,一般不准予事假。

第十九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七)病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可准予请病假,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达半天的,记半天病假,半天以上的,按实际时间记病假。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院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不作病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二、批假权限

事处签字后,财务处依据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三天至七天的,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各单位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产假、婚假、丧假,均由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出境,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表(病假、产假等除外),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自行离开者,从批准之日算请假,批准前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一般应提前三天向有关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才能续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满后延假的,按事假对待。凡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准,即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假满返校后,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销假,并按时上班,不销假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凡无故旷工十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统计本单位人员的请假出勤情况,于每月初的三天内汇总后报人事处,将假条、病假证明及入院出院证明附后。各单位负责人要督促做好考勤工作,人事处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勤人员责任。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鉴于目前公司生产运营及人力紧张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三条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假期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1天以内,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经部门主管确认,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长处审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4、员工一次请假最长不超过15天;

5、部门主管、部长请假3天(含3天)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人力资源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七条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由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本、诊断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附则。

第十五条本请假规定,与以前相关制度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三.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并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后补请假条则先有各小组负责人提前代填写请。

假条交行政部,待请假人回来到行政部补签字。

五.管理层请假需向上级主管报备、申请。

六.各部门原则上一天只允许有一个同事请假、超出一人则。

扣罚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50元/累加翻倍(奖金无则补助里扣除)(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需向××报备、未报备按本规定处理)。

七.(各小组负责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请假权限、请假2。

天需找××报备、申请。3天(含)以上需经××同意方可请假。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九.本通知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假期。

第二条员工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病假、工伤假等。

六、星期日双休日。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的,需出具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心医院或中医院(须具备二乙等医院以上等级)的病历证明及住院证明,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管理干部住院病假七天(含七天)以下的在当月休息中进行调整;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住院者以国家规定的医疗假期为限。(员工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回上海治疗,在外地生病需请病假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天数如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抵充,如抵充后仍未痊愈的,申请停薪留职。如有员工生病住院,部门主管应主动告知人力资源部,以便保险备案。

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月如超过10天(含10天),则退当月保险,特殊情况的请假一次以15天为限,事假全月不得超过30天,如每月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90天者,工龄折半算,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调休请假必须以半天为最小单位。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连续请婚假三天。晚婚者(男25周岁初次结婚;女23周岁初次结婚)婚假七天,外省市另加路途三天,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算(连续请假不得超过15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假期时间段依据)。子女结婚,可请事假15天。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亲属关系以户口簿记录为准),上海市的可享受一天丧假,外省市另加路途二天,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以当地公安机关出示的亲属死亡证明为假期时间段依据)。

产假:女干部在合同期内生育的,可请产假90天,剖腹产105天,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超过规定假期的产假如履行有关手续,算作事假,并影响年终奖。(以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为请假依据)。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二次(共计1小时)。

工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按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的医疗期享受工伤假。干部因工受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先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其余按照本地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正常休假:公司员工每月最少可休息4天,如遇特殊情况加班可进行调休或计算加班费。

1.凡工作时间或规定时间内所指定的出勤人员,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应请假。

2.请假以小时为岗位,最低请假时间为1小时。员工请假(事假或病假)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3天(含)以内的由其直接主管批准;3-7天(含)的经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7天以上的,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后,报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批准后,需要进行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不可根据公司所给假期再自行延假。如超过公司规定假期未经过批准擅自不到班一律算旷工,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其主管告之财务停发工资;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含)之内的由本部门主管核签,3-7天(含)的由部门主管确认并交副总核签,7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确认交副总审核并交总经理核签。

3.员工请假应提前安排、提前申办,如遇特殊情况(生病不能亲自到班请假)或紧急情况。

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应以电话请假的方式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到班后应由部门负责人带领先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补办请假手续。履行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岗。请假手续不完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过批准假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补病假或事假应在到班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病假必须凭有明确日期的公立医院“病休证明”或病历证明,否则都按旷工处理。

4.员工请病假(事先请假者)一天以内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上一级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天以内凭公立医院病历证明,一天以上凭公立医院病休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患传染病必须脱离岗位治疗,病愈申请上班时,需持有公司指定医院的痊愈证明,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上班。

6.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各类情况,均应由员工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部门经理批准,最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7.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部门主管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如因请假而延误工作,将追究部门主管的`责任。

8.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未到班者,以旷工论处。

9.获准的《员工请假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条必须写明工号,否则因一字之差,造成考勤统计有误,后果自负)。

10.请假期满或提前到岗,到岗第一时间应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销假后方可上班,否则因未及时销假,造成个人考勤有误或保险未续,后果自负。

11.请假超过公司规定天数未到班和自动离职者(指未打辞职报告或未到规定离职日期擅自离岗者)各部门各车间直属主管必须在核实后24小时内主动报送人力资源部处理,否则如果造成人力资源部统计人员有误,部门工作安排受阻,一切后果由其直属主管承担。人力资源部经调查核实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假,必须凭相关有效证明可酌给予延假1-2天。

12.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固定工资职员,因私事请假的,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发放的日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以及岗位津贴)。未得到审批的请假按缺勤旷工处理。若该月份中曾有旷工的,按其旷工日数乘以3来扣其薪资。所有员工请事假不发给薪资。

2、固定工资员工婚、丧、娩、工伤、病假假期内的薪资按有关规定支付;请足假期但未休满的,其未休天数不另发薪资。住院病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80%发放;住院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按保障工资60%发放,住院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30%发放。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保障工资发放。

3、凡国家假日薪资照发,如出勤工作,则依国定假日加班规定发给工资或调休。(特殊作息岗位除外,如门卫、食堂、司机等工作岗位)。

4、凡被公司开除、除名、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章办理辞职手续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按双方约定扣罚其未发放的薪资作为赔偿。因特殊情况,如身体健康状况,或家庭变故申请急辞者,扣除未发放工资的20%。

6、生产部人员全月出勤的享受全勤奖40元/月。

第五章销假手续。

2、员工休假超过预定期限时应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应手续;

附:支持性文件:

《考勤管理规定》、《福利管理规定》《出差管理规定》。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针对生产部各车间人员请假较为频繁,又由于生产区各部门定员、定岗,不仅影响班组内部团结,同时影响整个车间的生产进度。为控制或避免每月员工多次请假,创造团结和谐的团队和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补充管理规定:

3.请假两个班至三个班由班组长批准后,当事人找车间主管、生产部批准方可有效;

8.续假需补假条替换请假前假条,并一日内补交缺勤扣款;

15.洪智生产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须由全体被考勤人员签字后上报生产部存档,生产部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16.就餐时间:

2)白班员工:早上7:50前必须到生产区本部门现场开早会,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时间按照办公室规定执行。生产部随时抽查,无特殊情况违规,给予50元/次的处罚!

17.此补充管理规定即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生产部全体员工,解释权归生产部。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请假人和代理人一栏均由请假人亲自签名。

2、事假:正常事假要提前两天申请(特殊情况除外)。请事假须经部门责任人签批并确认临时代理人后,呈相关经理审批。

(事假当天不计薪,另加扣一天薪。)。

3、疗病假:确因不适,需到医疗门诊或医院治病者,须出示医院当天收费发票或病历记录任一样为准。(疗病假当天不计薪,不另扣款)。

4、病假:凡员工生病,须留医住院者称为病假。请假者须出示入院、出院之医历报告及医院收费发票核销病假。(病假不计薪,不另扣款)。

5、工伤假:凡员工因公受伤请假治疗,需凭医院收费发票或医生开具证明,并经相关经理审批签名后给予销假(工伤假给予全薪)。

6、凡请假者必须有部门责任人、行政部、经理逐级审批方可生效,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责任人、行政部、经理审批注明理由。

员工请假单。

1、请假人和代理人一栏均由请假人亲自签名。

2、事假:正常事假要提前两天申请(特殊情况除外)。请事假须经部门责任人签批并确认临时代理人后,呈相关经理审批。(事假当天不计薪,另加扣一天薪。)。

3、疗病假:确因不适,需到医疗门诊或医院治病者,须出示医院当天收费发票或病历记录任一样为准。(疗病假当天不计薪,不另扣款)。

4、病假:凡员工生病,须留医住院者称为病假。请假者须出示入院、出院之医历报告及医院收费发票核销病假。(病假不计薪,不另扣款)。

5、工伤假:凡员工因公受伤请假治疗,需凭医院收费发票或医生开具证明,并经相关经理审批签名后给予销假(工伤假给予全薪)。

6、凡请假者必须有部门责任人、行政部、经理逐级审批方可生效,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责任人、行政部、经理审批注明理由。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学生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活动,均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或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申请请假而未获批准的,擅自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离校的,按违规、旷课处理。

一、请假的事项。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或学校医务室的'证明。

2.事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时段内有不可拖延的个人或家庭要事需停课办理时,应请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每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周。

3.公假:学生因接受学院委派参加公益活动而耽误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属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

1.专业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再将请假条面呈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再后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公共基础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审批。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因故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应先电话口头说明情况,事后立即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学生书面请假条,须按规定经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3.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院教学秘书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校教务部备案。

1.学生请假纳入学生考勤范围,由辅导员负责。

2.学生请假的书面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一年。

学生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或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申请请假而未获批准的,擅自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离校的,按违规、旷课处理。

一、请假的事项。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或学校医务室的证明。

2.事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时段内有不可拖延的个人或家庭要事需停课办理时,应请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每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周。

3.公假:学生因接受学院委派参加公益活动而耽误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属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

1.专业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再将请假条面呈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再后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公共基础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审批。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因故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应先电话口头说明情况,事后立即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学生书面请假条,须按规定经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3.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院教学秘书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校教务部备案。

1.学生请假纳入学生考勤范围,由辅导员负责。

2.学生请假的书面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一年。

学校学生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为严格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院学生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不得与正常教学秩序冲突。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3.行政秘书兼辅导员不得向学生提供内容未填写完整的请假单(含未填写请假时间、学生未签字等)。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给任课教师。超过五个工作日不给予补假。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需在请假单上注明与家长确认的情况。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补假者需要提前向辅导员说明原因,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情况。学生于假期满之后,至辅导员处补办请假单,病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事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请假单》需加盖院系请假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十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

医院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由本部门、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一、进修期间一般不安排探亲假、寒暑假,原则上不得请事假。不得将工休假日累积使用。法定假日和特殊事宜离宁者,需办理请假手续。

二、进修期间,如有特殊事宜,需要请假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事假一天内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同意;三天以内书面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教育处备案;三天以上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大内科、大外科、门诊部、护理部审批后,报教育处批准并备案,办好交-班手续后方可离院;假满回院后及时向教育处和相关部门报到并销假。

三、病假需有我院保健科出具的病假休息证明。如属急病可先行口头请假,以后补办病休证明。

四、进修一年病事假超过30天(半年超过15天)者,即取消进修资格,恕不作鉴定,不退进修费。

五、违犯上述规定或虽经请假但未批准而擅离职守者,或假满不按期回院销假或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进修资格,教育处有权将该进修人员退回原单位。

六、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我院学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院学生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习等相关培养环节或离校外出,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学生请假分为以下两类:

(二)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院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因参加省、市、学校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院领导证实后确实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第四条节假日前后、实习及军训期间,除本人重病或有重大事情,经核实后可以请假外,其他一律不予准假。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公司员工正常上班为每周六日制,星期一至星期五时间为(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星期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按上班时间规定,准时投入工作状态,因季节变化及工作需要而调整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3、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

4、公司考勤人员负责于月初将员工上月出勤情况统计制表,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核发员工工资。

5、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签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同时告知办公室,认真填写办公室准备的《员工外出登记本》;早上直接外出办事,必须前一天下午告知部门领导及办公室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本》;下午办完事后原则上必须返回公司后再下班,若特殊情况不返回公司者必须告知部门领导及办公室,以上几种情况未按规定办理者考勤按未出勤处理。副总经理及助理以上人员因公外出前必须向总经理履行告知义务。

6、上班时间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内者,每月不得超过2次(含两次),超过2次按每迟到1分钟1元处罚并提出批评;超过5次者(含5次)按每迟到1分钟5元处罚;迟到5分钟以上者,每5分钟扣1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对任何迟到、早退均不允许讲理由,按规定处理。

7、经公司领导通知加班的员工,次日在办公室进行登记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换休。

8、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10%,并给予警告1次的处分。

9、员工无故旷工,扣发双倍当日工资,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1、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员工由所在部门的经理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管理人员由上一级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请假单应交办公室备案。每月由办公室将本月请假情况公布于公司公告栏,员工未请假或假满未续假又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按上述程序致电相关负责人及办公室,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公司提供正规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

3、因参加社会活动请假,需经领导批准给予公假,薪金照发。如赴外地出差,应填写出差单交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标准。

2、全年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不予参加年终奖的评选;

4、全年累计请假(事假、病假等)10天以上,不予参加年终奖的评选;

5、当月旷工1次,扣发当月工资30%,并不予参加年终奖评选。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1、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2、每星期六、日。

3、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积计以7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3、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4、产假。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5、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6、公假。

因有关业务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7、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主任)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发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1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2、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20xx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2、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3、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于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能休假者,亦按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1、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2、旷工达3天以上者。

公司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员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时应事先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疾病的应在上班时间前1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

2、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须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后填写《请假申请单》方可离开岗位。3、凡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员工应在上班后2天内持县区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病历、医疗药品发票之一,补办完善病假请假手续,未按上款规定补充完善病假请假手续的均以事假处理。

4、员工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并按参加工作未满2年100%、未满5年80%,未满10年按30%,满10年以上10%扣发工资,当月病假超过2天,取消满勤奖,奖金按请假天数扣发。

5、员工病假连续30天以上或年累计6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不给予保留原岗位。

6、员工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员工医疗期未满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文明管理、规范管理,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全系统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炎热季节7月—9月下午15:00—18:00)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二、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因公、因私两种,请假范围包括本市境内和出华阴市境。因公请假包括本单位及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股组级干部请假3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植保站、执法大队、农机公司单位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四、基层单位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须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组织部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

五、机关副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经组织部签署意见,经主管副同意后由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

六、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因急事不能到单位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假条,假满到岗时应向假条备案单位报告并销假。

七、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员外出离开华阴市境内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八、所有工作人员产假、婚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员按本单位计划执行;股组级干部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机关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轮休,并按干部权限报告备案。

九、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十、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一例扣发本单位主要领导100元,同一个人发生2次以上,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并扣减单位年度考核总分10分,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年风险奖励基金。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期间(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双休日),如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上班(除病假外)。所有领导干部在休假期必须保障通讯畅通。

十二、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中心研究决定,制定餐饮中心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因事因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需要续假,在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应打电话告知部门主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帮助办理续假手续,销假时补办相关手续。

三天以内(含三天),工作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请假,须经部门主任同意,中心批准,人力资源备案。员工请假三天,到期未归的,所在部门及时上报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所有外地务工人员请假离开本地至外地须报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人力资源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至人力资源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两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事假

1、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提前请假,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

2、事假一天,扣事假当月计薪日日工资一天。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三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四天,加起来共7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结婚期间一次性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做事假处理。

(四)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

(五)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餐饮管理服务中心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考勤制度:

l、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以县政府通知为依据),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倡导提前5分钟上班,做好办公室卫生及文件整理工作。

2、每天上下班须签到、签退,不得代签,不准提前签退。

3、因公出差,一般工作人员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办公室备案;科室负责人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出差时间超过1天以上的,均需经局长同意后并报办公室备案。

4、因病、因事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1天(含1天)以上必须有书面请假条,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病(事)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局长、书记批准。书面请假条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核实,按照审批程序呈报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无书面请假条,按旷工处理。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不参加集中学习、集体活动的.,一律以旷工处理,旷工一次扣个人绩效工资的5%,二次扣10%。

5、正常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由本人写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将个人的绩效工资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到每一天,事假、病假有若干天则扣除相应绩效奖金,若每年请病假、事假、在公休假之内,则设立全勤奖(金额待定)。

7、考勤由指定人员负责,负责人员要认真记录每天的考勤情况,签到时间结束后,要及时收回签到簿(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签到,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说明,否则按缺勤处理。)。

8、节假日值班,按照值班安排,值班人员纳入正常考勤。

9、查岗。实行定期、不定期查岗制,凡未按规定请假或上班中途无故离岗,一律视为缺勤。

10、考勤公布。实行每周公布一次,并将考勤结果纳入量化考核之中。

12、考勤处理。科室人员违返考勤制度,一律从相应科室量化考核总分中扣除。如科室人员出现有: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2分,旷工一次扣0.5分;个人月累计请假超过2天一次扣0.2分,每超过一天加扣0.2分;个人季累计请假达到6天一次另加扣0.3分,每超过一天另加扣0.3分。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参照《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83条规定,予以辞退。不执行本制度。

涉及具有第一、第二法定顺序继承人的“红喜”“白丧”事情请假,职工重大疾病疗养、产假、休假等,参照《公务员法》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

13、考勤备案。各项考勤结果均有办公室备案,重要考核事项分管领导同时备案。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